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香港艺人陈乐基诉上海某公司名誉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上海某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的视频侵害了陈乐基的名誉权,判令上海某公司公开向陈乐基发表致歉声明,并向陈乐基赔偿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及负担案件所有诉讼费用。本案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谭伟彬、邓春燕和管莹等三位律师服务团队代理。
本案始于被告上海某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了名为《因<好声音>爆红,一句我不是中国人引起公愤,网友:滚出中国》的视频,视频内容侵害了陈乐基先生的名誉,严重影响了陈乐基先生的工作及生活。故陈乐基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海际明所谭伟彬律师作为本案主要承办律师,与邓春燕律师、管莹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共同为本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在接受陈乐基委托后,谭伟彬律师等团队成员便立即着手收集、整理拟对其采取法律手段的平台和用户信息、进行证据保全、致函侵权平台等诉前工作,这些工作都为案件后续的胜诉取得了关键作用。本案对于打击和制止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依法惩处传播有害信息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和指导意义。
网络非法外之地,自由是有限度的,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事实,遵守法律规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供稿 | 梁茵琪 审核 | 汪俊仁 编辑 | 谭利